2003年2月13日揭載於工商時報

證期會今(十三)日表示,上市、櫃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大股東,在交易股票認售權證及股票選擇權時,到期履約採股票實物交割,而轉讓所屬公司發行的股票時,必須辦理申報。

證期會表示,考量股票認售權證及股票選擇權為上市股票的衍生性商品,內部人因履約需要,須轉讓所屬公司發行的股票予認售權證發行券商、或股票選擇權買權之買方或賣權之賣方時,轉讓訊息仍必須按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事前申報。

證期會同時表示內部人交易股票認售權證、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,因到期履約使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,須辦理股權申報,而上述規定所謂的內部人,除了上市、櫃公司董事、監察人及大股東外,還包括下列內部人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、以及法人董事或監察人的代表人、代表人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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