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1月13日揭載於工商時報
為信託業的證券投資及貨幣基金歸誰管的問題,引起投信投顧業、信託業二公會爭戰不休,因涉及主管機關的權責釐清,連帶使證期會、金融局各有立場。以致投信投顧法草案迄今無法上呈財政部,而貨幣基金開放一延再延,就投信投顧法草案,今(十三)日相關單位將再開會協商,至於貨幣基金下次的協商會議連日期都還沒定。
去年六月即已提出的投信投顧法草案,由於信託業仍傾向採分業管理的原則,且對該法草案的「信託業專章」仍有疑義,今日證期會、金融局、投信投顧公會、信託業公會四方代表,將召開第三次的協調會,會議由財政部次長陳樹主持。
雖然在之前的協調會中,曾作出共同信託基金若投資有價證券達六億元以上、或投資有價證券達四○%以上,則由證期會審核的決議。但據政府官員表示,信託業對必須受金融局、證期會二政府單位監督,抱持相當大的疑慮,一直希望採取分業管理原則,即信託業的共同基金歸金融局管,而投信發行的共同基金歸證期會管。
惟投信投顧公會指出,不同行業經營同一業務,本該受同一主管機關管轄,適用同一套管理標準,即只要涉及有價證券投資,本來就屬證期會的管理範圍。以美國、新加坡為例,保險業者所售的投資型保單,都經證監會審核,信託業公會希望分業管理的作法,根本不符國際常態。
關於主管機關權責畫分,除了在投信顧法草案的協商過程中引爆爭議,也是延宕貨幣基金過關的主因。由於銀行法四十七條之一規定,經營貨幣市場業務,須向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洽央行訂定管理辦法,而銀行業主管機關為金融局。
所以信託業者主張貨幣基金應屬金融局管理,而非證期會。但是投信投顧公會指出,貨幣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債券,是貨幣市場的買方,而非經營者,不適用於銀行法規定。另外,債券為有價證券,依法有價證券投資即歸證期會管理。
雖然信託業、投信投顧公會雙方再陷各說各話的局面,但投信投顧公會已擬定貨幣基金的信託契約範本,並在去年十二月中旬送件相關單位,證期會和央行原則上皆同意該契約範本。
因之前央行、證期會、及金融局於會商過程中,曾決議若金融局若對貨幣基金管理有疑義,須在年底前提出。但目前時限已過,金融局未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,在不確知金融局意向的情況下,證期會已將貨幣基金提案,逕付公文流程。但在誰來管貨幣基金的癥結還沒解開的情形下,貨幣基金何時開放仍然混沌不明。
- Jan 13 Mon 2003 21:16
權責劃分搞不定 今證期會、金融局再協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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