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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月6日揭載於工商時報

繼組合型基金開放之後,備受投信業者關注的貨幣基金、保本型基金,主管機關亦有意於農曆前放行,中央銀行開放保本型基金的公文草案現已擬妥,但目前貨幣基金開放,須待金融局針對和證期會的權責劃分,作進一步表態。

投信投顧公會去年大力推動組合型基金、貨幣基金、及保本型基金三案,其中,組合型基金已在去年年底放行,另外,據了解,央行目前亦已擬妥開放保本型基金的公文草案,農曆年前放行的機會大增。

不過,組合型基金放行的同時,國內信託業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亦已鳴槍起跑。雖然集合管理帳戶能投資標的較廣,不限於基金,但已有銀行打算推出鎖定基金為投資標的,推出同樣訴求為基金組合的標的。

組合型基金及集合管理帳戶的對壘,將成投信和信託業在市場上正面交鋒的首場遭遇戰。另外,投信、信託皆欲承作的貨幣基金,則是在主管機關還沒放行前,信託業公會和投信投顧公會即角力動作頻頻。

由於銀行法四十七條之一規定,經營貨幣市場業務,須向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洽央行訂定管理辦法,而銀行業主要主管機關為金融局。另外,信託業法第八條、及第二十九條規定,信托業可擬定發行計畫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募集發行「共同信託基金」,其主管機關定義為財政部。因此,有信託業指出,據銀行法、及信託業法,指出惟有信託業可經營貨幣基金,而貨幣基金的主管機關應為金融局。

但是投信投顧公會指出,貨幣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債券,是貨幣市場的買方,而非經營者,不適用於銀行法規定。另外,債券為有價證券,依法有價證券投資證期會有管轄權。

雖然信託業似有意獨攬貨幣基金的發行權,但投信投顧公會已擬定貨幣基金的信託契約範本,並在十二月中旬送件相關單位,證期會和央行原則上皆同意該契約範本。不過,以及證期會、金融局誰來管貨幣基金的權責問題仍未釐清。由於央行、證期會、及金融局於會商過程中,曾決議若金融局若對貨幣基金管理有疑義,須在年底前提出。但目前時限已過,金融局仍未明確表態。在不確知金融局意向的情況下,目前證期會已將貨幣基金提案,逕付公文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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