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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02年12月19日揭載於工商時報  

有鑑於非法期貨商詐騙案層出不窮,及因應期貨顧問及經理事業的開放,昨(十八)日證期會修訂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事業管理規則,要求作為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券商,必須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許可證照,此外,券商若要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,須檢具內控制度提出申請。

證期會表示,為使投資人能辨別券商作為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合法性,增訂條文要求券商應將許可證照,懸掛於營業處所的顯著位置,且為了維護交易品質,營業處所的場地、設備,須符合期貨公會的所訂標準。

而證期會為加強兼營期貨券商的內控管理,新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須依訂定內部控制制度,至於券商如果要新申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,將不必再提出業務規則,只須檢具內控制度提出申請。且為加強保證金安全,證期會並增訂券商現行存放營業保證金的金融機構資格,須經證期會核准或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規定,若期貨交易輔助人為兼營證券經紀業務的金融機構,則應將其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。

另外,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後,不再核發公司執照及現行實務作業,因此,證期會亦指出,券商之後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,不須再檢附公司執照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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