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4月21日揭載於工商時報

惟實際影響其實也有限

外資券商承銷台灣企業GDR的手續費收入,財政部現擬修法課稅。外資券商高層表示,而我國企業申請發行GDR、或ECB,多交由本土券商向國內主管機關送件、配銷發行才由外資券商負責,所以本土券商有前端手續費收入,也已負繳稅責任,如海外提供的服務、也須在台灣繳稅,則不符合國際市場慣例。

國內券商則表示,過去不向外資券商的「海外服務」課稅,時至今日才修法增列名目開課,預期將引起外資強大的反彈聲浪,付諸實行難度很高。尤其近年來,券商承銷手續費率節節下降,即便是外資券商承銷發行ECB、或GDR,手續費率也只一%,獲利已不如前幾年豐厚。

目前國內企業發行GDR或ECB在海外掛牌,即使委由外資券商主辦,也多採行二段式作業。即國內向證期會、與中央銀行申請的程序,由本土券商負責,而後端赴海外的掛牌申請、配銷發行,才是由外資券商負責。目前,在台灣惟一能包辦前後二段作業的外資券商,僅美林證券一家。

外資券商負責人表示,依證期會曾解釋,券商提供的勞務服務若在國外發生,則不適用國內稅法課稅,這同時也為國際市場慣例。目前台灣企業發GDR、ECB的前置作業,係由本土券商收手續費承辦,前端的收入課稅,既有國內券商繳交,若現在財政部決意修法,向外資券商再課一次稅,這種賦稅原則在國際間「少見」,也會影響外資承辦台灣企業GDR及ECB意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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