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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通過《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》草案,將再成立一個相關的財團法人機構,供養台灣的金融圈高官,多個退休轉職的好去處。

《金控法》通過以來,因為運用交叉銷售,以及跨領域的金融商品變多,金融圈呼籲「監理一元化」的聲音,早就越來越響。舉例來說,現在銀行、證券都能承做財富管理,然而適用的法條不依、直轄的主管機關也不同,根本不是站在同一個立足點上。

台灣的金管會設立的原意,本來能回應監理一元化的期待,沒想到,背道而馳的,只是多個統合發佈的上層機關,轄下的證期局、保險局、銀行局仍然專注在固有領域,看不見橫跨業種的監理大方向。

金控既然成立、金管會既然設立,監理上就要有全面的大格局,提綱挈領的制度整合,制定金融圈一體適用的標準。不料,反其道而行,跨界銷售越普遍、跨領域的商品開發越多,反而越管越枝微末節。

乍看之下,金融消保法是補現行法令不足,然而,既有沒管好的模糊地帶,應該修法釐清權責,由最高監理機構設立單位辦理,而非這裡有個漏洞,就提一個新的法令來補,似乎缺個權責單位,就架個機構來處理。

說穿了,憑什麼金融消費行為,必須設個專法規範?司法裁判上,自有《民法》精神可以遵循,就算有監理漏洞,也該是修訂銀行法、保險法兩母法,補破網就可以。要是專法設置有理,那麼萬千行業的消費行為,難道都該造個專法管理嗎?

就以這次立法的緣起,起自海外連動債的風波為例,以連動債券的商品屬性,大可以在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》創造法源保障,擴充該法為「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法」,將銀行、保險、證券、投信的銷售管道,都納入管理。而不是證券期貨一部法,管理銀行與保險又一部法。如此完全違背金管會總合監理的精神。

因應金融商品多元化的面貌、以及橫跨銷售渠道的趨勢(例如連結基金的投資型保單),原有的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」,應該拿掉證券與期貨的界限,擴權為金管會次組織「投資人保護中心」即可。

現行的金融監理的周邊單位,早就多不勝數。偏偏所有的管理權責,還要以銷售機構為經、以金融商品為緯,切割的細之又細。最後,個個機構的權責交疊,「誰都有權管、誰都說不歸我管」,這樣的情況更糟糕。

台灣的金融業已必須年年繳交監理費,供養金管會,如今,擺著既有的機構不去健全功能,硬要再設一個疊床架屋的專門機構,徒讓官員退休之後,又多兩個董事長、總經理的位置可以酬庸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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